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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welcome官网:征求意见!事关鹤壁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

2024-04-13 2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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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welcome官网以为:《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及《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7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3316015 18839297805

邮 箱:hbrdfgw@163.com

鹤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源头治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具体期限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拼装;

(二)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三)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

(四)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

(二)依法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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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五)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8周岁;

(二)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二)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三)醉酒驾驶;

(四)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五)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所有权人采取折价置换等方式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4118ccm云顶集团云顶集团welcome官网以为: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七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有条件的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八条 已经设置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的,应当集中停放或者充电。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内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并登记相关信息;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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